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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是否进行罚款?
《税务征管法》规定,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其税款和滞纳金。是不是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以内的,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,只追征税款、滞纳金,而不进行罚款?
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,也就是说,不被定性为记账行为的,则只就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缴纳税款和滞纳金,不必交纳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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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3天前 | 烟台浏览:13659次 | 作者:wanmei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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